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相关规定及《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退学适用类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二、退学流程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学工处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菏泽家政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学工处领导签字后,退学立即生效。
对退学的学生处理决定的,由学工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系部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自发布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专科学生,应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4.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