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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2-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同时保证参军入伍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本省其他高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包括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且在当年被部队批准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以及五年制第四年和第五年学生。

第二章 学习资格管理

第三条 新生参军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不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即不计服役年限,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退役后应按规定在2年内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取消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和入学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在收到并核实其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明“参军入伍”。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资格,其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相关证明(新生还应持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一年)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第七条 学校对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的入伍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伍退役后入学时,一般编入原录取专业入学当年其他新生年级就读。如原录取专业撤销,或者因故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习的,结合学生意愿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核实情况后,对其取消入学资格,在籍学生不得复学,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入伍退役后复学的,一般编入当年原所学专业年级就读,如原专业撤销或后续培养方案变化过大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入伍前修读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学校补考,补考合格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入伍的,需在入伍前应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武装部开具的入伍证明,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应在退役后回校复学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入伍前需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若申请正常毕业,需在规定时间(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前7天,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到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考试合格发放毕业证,考试不合格发放结业证,结业生可在入伍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未及格课程,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否则,继续保留学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第三章规定的条款仅适用于正常服役且服役期满后退役的学生,被退兵学生不适用。被退兵学生如在退兵前享受过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则自动作废,复学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为学校针对参军入伍学生作出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未提及的部分,仍按《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将专题研究后提出具体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军入伍学生在学校专科学习的管理,学生参加全国政法干警考试、教育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等加分及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新生参军入伍以及在校生当兵入伍学生,每个参军入伍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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